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403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合先說明。
二、您來信所稱電影片尾的工作人員名單,如僅係單純將參與該電影拍攝、製作等過程中之導演、編劇、製片人、主要演員、美術指導等相關工作人員之姓名,依次陳列並以字幕播放,該等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他人將上述不受本法保護之名單以攝影(拍照)的方式重製並放上IG限時動態,尚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如所拍攝之片段涉及電影之內容,且置於網路環境供人欣賞,鑑於網路影響無遠弗屆,恐無合理使用空間,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併予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構成侵權著作權之行為,於個案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