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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310000540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的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的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13年1月5日(本局收件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所詢問題一、(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公開發表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又本 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參照);故若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上傳至供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觀看之「社群網路平台」,向公眾公開提示其著作內容,亦屬著作人行使公開發表權之方式。

三、所詢問題一、(二):公開發表權係指著作人就其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得決定是否將著作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之權利;至於各網路平台是否有所詢禁止著作人公開發表其著作之平台規範,此屬各網路平台與使用者之使用規範與民事契約約定,不涉及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四、所詢問題二:若係指民眾欲使用網路平台上「他人」撰寫之文章,例如擷取或改寫文章內容,將涉及「重製」或「改作」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者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屬合法利用。

五、所詢問題三:若他人將語文著作頁面內經註冊之商標圖案予以塗銷或撕毀,因非屬著作利用行為(本法第22條至29條規定參照),故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六、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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