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108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故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故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述由您撰寫的電影劇本,如內容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不需要為任何的註冊或登記。又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草稿、原始檔案、或您與他人就著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