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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108b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一、按徵稿比賽的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的比賽規則是「要約」,參加人同意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內容的拘束,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按徵稿比賽的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的比賽規則是「要約」,參加人同意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內容的拘束,先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您來信所提供數位平台漫畫比賽之得獎條款,參賽者「認可並同意提交作品可以被發佈至服務上;且參賽者授予主辦方一項獨家、全球性、免版稅之權利,可用任何形式和媒體且/或參照本服務,針對本服務而使用、拷貝、複製、分發、公開展示、編輯、修改和改編該項提交作品,為期三(3)年」。有關所詢問題一,若主辦單位另行「跨域改編,將著作小說化、影視化、遊戲化等」,已屬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而上述得獎者條款所示「修改」、「改編」如包括上述之改作行為,則依上述得獎者條款,主辦單位毋須再支付授權報酬(版稅)予得獎者。

三、又按本法第37條第2、3項規定,著作權之授權有「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之分,其中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而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故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由於所附得獎條款所載之「獨家」授權,本法並無規定,究竟屬上述「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尚須探究當事人之真意,故所詢問題二,主辦單位(數位平台)得否將得獎作品授權給母公司旗下之其他海外平台連載,致得獎者無法獲得任何版稅、分潤一節,因涉及條款之解釋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您逕向主辦單位釐清。

四、另查來信所附之得獎條款與創作者收入來源,平台對於版稅之處理似有矛盾,建議您可向平台釐清。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所詢得獎條款之改編是否為改作行為? 得獎條款所稱之「獨家」授權究屬「專屬授權」抑「非專屬授權」?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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