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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103b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一、電影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在公開場所播放電影供公眾觀看涉及「公開上映」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電影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在公開場所播放電影供公眾觀看涉及「公開上映」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先予說明。

二、所詢電影院播放重播電影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一節,若電影院業者已與所上映電影之著作財產權人(例如片商)取得授權,即無侵權的疑慮。至於民眾單純進電影院觀看重播電影,並無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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