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914b
要旨
一、所詢學生於外交部舉辦之戲劇比賽中,改編並自行清唱約30秒之英文歌曲(並未播放任何背景音樂),會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上「重製」或「改作」(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後續再將參賽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例…
令函要旨
一、所詢學生於外交部舉辦之戲劇比賽中,改編並自行清唱約30秒之英文歌曲(並未播放任何背景音樂),會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上「重製」或「改作」(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後續再將參賽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例如youtube)供大眾觀賞,則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尚不涉及來信所述之「公開播送」行為(本法第3條第1項參照),以上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以免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若您參加的比賽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且屬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則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法第55條參照),即有主張「公開演出」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需額外取得授權;惟本法第55條之著作利用行為不包含重製、改作與公開傳輸,該等利用行為尚無法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併此說明。
三、針對歌曲之授權資訊管道,說明如下:
(一) 就音樂著作之「重製」、「改作」授權,請逕洽個別著作財產權權人或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詢問授權資訊;至於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授權,因MÜST可代國外姐妹協會進行授權,可逕洽MÜST詢問授權事宜。
(二) 建議您可先與活動主辦單位釐清依參賽規則或契約約定,實際上究應由個別參賽者或主辦單位就比賽中及後續之著作利用行為取得授權並負擔使用報酬,如主辦單位要求參賽者需自行取得授權,建議優先使用可取得授權之歌曲,亦可參考「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與「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授權資訊。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108年11月8日「電子郵件1081108b」。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