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913
要旨
一、所詢欲於課堂上同學練習寫程式時,播放YouTube音樂幫助學習並緩和氣氛一事,在課堂上對學生播放YouTube音樂,涉及將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製聲音之版本)對特定之多數人(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之定義)「公開演…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於課堂上同學練習寫程式時,播放YouTube音樂幫助學習並緩和氣氛一事,在課堂上對學生播放YouTube音樂,涉及將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製聲音之版本)對特定之多數人(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之定義)「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由於「公開演出」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除了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之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方可合法利用。
二、依來信所述,您於課堂上播放音樂,係為幫助學習並緩和氣氛,因與授課內容(程式撰寫)無關,恐非「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而無法適用本法第46條關於學校授課目的之合理使用規定(可參考本局網站「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且如課堂屬經常性,而非「特定活動」,亦無法適用本法第55條關於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規定(可參考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相關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