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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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繪本中之圖畫及文字,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若在病房交誼廳等公開場合帶領孩子讀繪本故事時,會涉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
令函要旨
一、 繪本中之圖畫及文字,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若在病房交誼廳等公開場合帶領孩子讀繪本故事時,會涉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 另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並屬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則可於該活動中「公開口述」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得主張合理使用,無須支付使用報酬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詳細內容您可以參考本局網站「 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惟若您的行為若是屬於經常性舉辦的說故事活動,建議您可逕洽繪本發行之出版社,洽談授權事宜。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