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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905

會議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所詢公車司機於車內「播放廣播電台」及「以自己的手機播放電台或YouTube影片」等問題,請參考本局112年9月1日回覆您之說明。又車內原裝喇叭因係公車出廠時所附隨既有之音響設備,非屬另外加裝擴音設備之情形。

二、另「乘客於公車內」或「於公共場所」以自己的手機播放YouTube影片(直播、非直播)是否需取得授權之問題,亦請參考本局前揭電子郵件說明二。惟就通常情形,乘客通常僅係單純用自己的手機供自己觀賞網路影片,並非以供他人欣賞為目的,且通常無加裝擴音設備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併予敘明。

三、所詢行為究屬單純開機抑或著作之公開利用行為,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權利人依法提起告訴後,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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