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831b
要旨
一、來信詢問將中文文章翻譯為日文,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改作」的利用行為(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參照),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令函要旨
一、來信詢問將中文文章翻譯為日文,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改作」的利用行為(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參照),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另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若引用的內容是附屬於您自己創作之文章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且在合理範圍內,方有適用空間。至於「合理範圍」,則需依同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予以判斷。如符合前述要件,利用他人著作進行引用時,自得依據本法第63條之規定翻譯該著作,且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因此,前述翻譯之範圍限於引用之部分,超出引用範圍之翻譯無法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規定。
三、又來信提及「創用CC」(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係指著作財產權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其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故如原作者已於創用CC明示「禁止改作」,則翻譯該文章並無適用空間,超出引用範圍之翻譯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因此,台端為引用部分文章內容而進行全文翻譯之行為,因超出引用範圍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已如前述,為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建請依照該「創用CC」條款之授權範圍利用,或另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侵權?是否符合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所定要件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