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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808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一、來信所詢利用元照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為教材授課並上傳YouTube播送是否符合著作權法規定或須聯繫書籍作者授權一事,依臺灣的著作權法規定,複製書籍內容以及將書籍內容上傳到YouTube提供給公眾觀看等行為,分別涉及著作的「重製」、「公開傳…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利用元照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為教材授課並上傳YouTube播送是否符合著作權法規定或須聯繫書籍作者授權一事,依臺灣的著作權法規定,複製書籍內容以及將書籍內容上傳到YouTube提供給公眾觀看等行為,分別涉及著作的「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而「重製」、「公開傳輸」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原則上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才能利用,否則即可能負擔侵權之民、刑事責任。

二、再者,臺灣與大陸地區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此,臺灣的著作在大陸地區也會受到保護。因此,縱您位在大陸地區,如您有未經授權而利用上述著作的行為,著作權人仍得依照大陸地區著作權法之規定,於大陸地區追究利用人之侵權法律責任,建議您仍應事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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