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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721

會議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之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 有關所詢問題1及問題2,個人或企業尋找繪師購買或製作虛擬人物以及角色圖,如有繪師抄襲之情形,原則上應由繪師負擔侵權責任,惟購買或委託製作之個人或企業應否負擔共同侵權責任,此涉及渠等有無侵權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建議個人或企業得事先透過契約約定繪師應保證其製作內容並無抄襲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可參考本局「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及使用說明」中「合約2_出資聘人完成著作(歸出資人)-第14條」或「合約3_出資聘人完成著作(歸受聘人)-第13條」之相關內容。惟如已有相關爭議發生,建議可徵詢法律專業人士協助就個案情形進行評估。

二、 由於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因此所詢問題3,如個人/企業及繪師雙方皆為海外人士,在臺灣是否具有相關法律之效力?仍應由受理告訴之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行為態樣及我國管轄權認定相關法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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