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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710

會議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一、 虛擬的遊戲地圖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虛擬遊戲地圖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

令函要旨

一、 虛擬的遊戲地圖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虛擬遊戲地圖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且應注意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及禁止不當改變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 依您來文所述,有關提供兩張圖片委託工作室繪製一張2D虛擬遊戲地圖,應屬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有關完成後該美術或圖形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如何認定一節,分述如下:

(一) 如果是出資聘請自然人(名義上委託工作室,實際上是委託某自然人)之情形:

依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自然人)完成之著作,若有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時,從其約定;若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該受聘之自然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出資人並非當然因其出資而享有著作財產權。又在此情形,如您(出資人)欲將該2D地圖再委託他人繪製更精細的3D地圖,由於已涉及2D地圖之「重製」或「改作」之行為,須確認是否在您委託繪製2D地圖之出資目的範圍內,否則仍須依上開說明,取得2D地圖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可再委託他人繪製3D地圖。

(二) 如果是出資聘請法人(所委託之工作室實際上為法人)之情形:

因工作室為法人,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工作室之受雇人或受聘人。通常情形係先由工作室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依本法第11條或第12條約定由工作室取得著作財產權,再由工作室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規定,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予出資的您,您始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被授權人之地位,進而得合法利用該著作。又在此情形,如果您沒有自工作室取得2D地圖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授權(包括轉授權第三人之權利)則您仍須取得該工作室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再委託他人繪製3D地圖。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著作權之歸屬為何?出資人之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出資目的範圍?2D轉3D地圖有無重製或改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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