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707
要旨
一、 所詢貴局欲利用由A機關委託廠商興建完成工程(已營運系統)之「相關之技術文件及資訊」及該廠商因興建該工程所開發之「軟體」,是否須取得A機關之廠商授權一事,依來信所述之契約文字及電詢內容表示,A機關已受讓取得廠商履約完成之「相關技術文件及…
令函要旨
一、 所詢貴局欲利用由A機關委託廠商興建完成工程(已營運系統)之「相關之技術文件及資訊」及該廠商因興建該工程所開發之「軟體」,是否須取得A機關之廠商授權一事,依來信所述之契約文字及電詢內容表示,A機關已受讓取得廠商履約完成之「相關技術文件及資訊」及「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故貴局自應向A機關取得授權利用,而非A機關之受託廠商授權使用。
二、 另依來函所述貴局欲複製(Clone)A機關之電腦程式藉以整合新舊系統,因已涉及重製等利用他人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並非單純應用該電腦程式之概念或原理,故貴局仍應就實際所欲利用之行為態樣(例如:重製、改作及編輯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與著作權法第10條之1無涉。
三、 又A機關是否已自委託廠商取得「相關之技術文件及資訊」、「軟體」等之著作財產權,涉及A機關如何與委託廠商間約定,建議仍應向A機關或營運單位進行釐清,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