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627

會議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一、來信所提及之「角落生物」卡通造型,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因此所詢將「角落生物」卡通造型作成餅乾販售,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縱其間可能…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提及之「角落生物」卡通造型,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因此所詢將「角落生物」卡通造型作成餅乾販售,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行為。將該等「造型餅乾」予以販售,另涉及「散布」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前述著作利用行為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12062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