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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210010770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使用報酬率因未經公告致利用人未能申請審議,利用人得否逕行請求本局核定暫付款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使用報酬率因未經公告致利用人未能申請審議,利用人得否逕行請求本局核定暫付款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6月9日函(本局收文日:112年6月12日)。

二、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6條第1項:「 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故本條係適用於「申請審議使用報酬率至審議決定前」,即指集管團體已訂定並依法公告使用報酬率之情形下,利用人始得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申請使用報酬率審議,並依上述規定給付暫付款。至集管團體尚未依法公告之使用報酬率,因利用人無法對其提起審議,自無法適用上述「暫付款」之規定。故並無來函所詢上述集管條例規定前、後段不同解釋之問題。

三、又依集管條例第24條第8項規定:「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或電子格式檔案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因此,如集管團體未就特定之利用型態訂定使用報酬率,利用人可依前述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格式檔案向集管團體請求訂定並予正式公告,在該等費率公告前即可免除刑事責任。建議利用人仍可就該未依法公告之費率與集管團體協商,或俟集管團體未來正式公告前述費率後,利用人如有異議,可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費率審議及核定暫付款,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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