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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524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一、 有關著作權方面之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 有關著作權方面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他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大量輸入國內,都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合先說明。

(二)所詢自國外網站購買肖像畫海報在台灣銷售,是否有侵害著作權問題之疑義,由於該海報似以呈現該美術著作之美感為主要用途而屬「著作權商品」,除非符合本法第87條之1所定之例外情形(例如: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惟如輸入者初始即有銷售散布之主觀意思,尚無法主張為例外情形而免責),否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其輸入行為將因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視為侵權,須負擔民事責任,且輸入後如有銷售行為,則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三)另如所購買輸入之海報實際為盜版品,則涉及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重製物輸入國內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且輸入後如有銷售行為,亦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 有關商標權方面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我國商標法是採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從註冊公告當日起,由商標權人在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參照),並可以依商標法第68、69、70條及第95、97條規定,對於他人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的行為,主張民事及刑事侵害商標權法律責任,其規範主要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商標權人與消費者,應以是否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為主要判斷,先予說明。

(二)對於他人販售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果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在國內外市場上流通的商品,因「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權利已耗盡,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的再販售行為主張權利(請參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但須注意的是,「該商品」流通於市場後,如果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依法仍得主張權利。

(三)本件您提及在網路上購買標示有nike logo之海報,想要在台灣銷售,首先,建議您應先確認您所稱在網路上購買的海報商品,係屬「真品」,亦即,該海報商品來源確實為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所流入市場,以避免爭議。其次,如在銷售該等商品時提及或呈現該品牌,由於在商標法上使用他人商標有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涉及行為人是否構成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合理使用,而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情形之抗辯,實際上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或屬於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情形,必須透過司法調查程序釐清事實,屬於司法機關的審判權範圍,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尚非本局職權所得涵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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