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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523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您所利用之作品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您所利用之作品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所利用之著作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問題,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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