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512
要旨
一、所詢由喪家委託「廠商」製作追思影片時使用流行歌曲作為影片背景音樂,會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等版本)之利用行為。又如將追思影片上傳至youtube供大眾觀看,則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
令函要旨
一、所詢由喪家委託「廠商」製作追思影片時使用流行歌曲作為影片背景音樂,會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等版本)之利用行為。又如將追思影片上傳至youtube供大眾觀看,則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重製」(置於伺服器)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就前述利用行為分別取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 另喪家於告別式上播放由廠商製作之影片,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因影片中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尚不得主張公開演出權,故不須另外取得公開演出授權。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亦可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與「殯葬活動中使用音樂,要不要付費?」等資訊。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