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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505b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一、 依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利用人須提出盡一切努力仍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的相關說明(含佐證附件),其中至少應包含以下兩點之說明:

令函要旨

一、 依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利用人須提出盡一切努力仍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的相關說明(含佐證附件),其中至少應包含以下兩點之說明:

(一)向相關著作權人團體或機構查詢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相關訊息,經該團體或機構回覆無法得知所欲查詢之內容;或自申請人寄發查詢文件之日起經過三十日未獲其回覆。

(二)申請人已登載新聞紙、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填寫「徵尋著作財產權人公告」申請表,請本局刊登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訊息,自登載或公開之日起經過十日無回應。

二、 有關前述(一)之部分,例如說明找尋著作財產權人之方法、過程,包括已向何相關著作權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查詢,及公開尋找之結果及其相關文件為何,為至少應提供而不可免除之內容,如該著作類別尚無相關著作財產權人團體或機構,仍需盡力搜尋相關可能尋得著作財產權人之管道(如其他熟稔台灣美術之專家學者、機構),如聯繫管道在國外,亦應委請熟稔該國外語者協助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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