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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504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本法第30條之規定),著作若超過前述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因此,所詢「夜上海」之歌詞如確實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即可依前述說明自由利用。

二、如您對所詢「夜上海」之歌詞著作財產權是否確已逾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仍有疑義,您亦可逕洽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詢問。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所欲利用音樂是否已屆保護期間、利用行為是否須取得授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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