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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428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一、 您受託拍攝之餐點照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作品)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餐廳就個案「出資聘請」您完成餐飲照之情形,應屬「出資聘用」關係,依本法第12條規定,餐飲照著作權之歸屬須視雙方契…

令函要旨

一、 您受託拍攝之餐點照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作品)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餐廳就個案「出資聘請」您完成餐飲照之情形,應屬「出資聘用」關係,依本法第12條規定,餐飲照著作權之歸屬須視雙方契約之約定;如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攝影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出資人(餐廳)得於出資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二、 所詢能否將受委託所拍攝之餐點照上傳至網路各大素材網站,以收取下載之傭金一節,因該行為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故須請您先釐清是否與該餐廳事先約定該等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如未約定或已約定您為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則依上述說明(即本法第12條之規定),您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上傳至網路各大素材網站並收取下載傭金。如已約定著作財產權為餐廳所有,則您仍應取得該餐廳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 至您詢問如何在合約書中約定著作財產權,建議您得參酌本局網站「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頁面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範本,依實際需要予以增刪調整,於契約中詳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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