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427
要旨
有關您詢問有無其他國家著作權(自願)登記或認證機制,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有無其他國家著作權(自願)登記或認證機制,說明如下:
一、 我國現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依WTO會員國應共同遵守的國際公約規定,著作權之享有及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要件(即著作權創作保護原則),因此我國為配合加入WTO,於民國87年修正著作權法,將著作權登記制度予以廢止,故我國目前已無著作權登記制度,先予敘明。
二、 由於本局並無其他國家著作權登記或認證制度之相關資料可予提供,建議您可透過WTO網頁或維基百科查詢各國著作權法規資訊,並視需求詢問各該國家之主管機關,或熟稔該國法律之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