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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427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有無其他國家著作權(自願)登記或認證機制,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有無其他國家著作權(自願)登記或認證機制,說明如下:

一、 我國現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依WTO會員國應共同遵守的國際公約規定,著作權之享有及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要件(即著作權創作保護原則),因此我國為配合加入WTO,於民國87年修正著作權法,將著作權登記制度予以廢止,故我國目前已無著作權登記制度,先予敘明。

二、 由於本局並無其他國家著作權登記或認證制度之相關資料可予提供,建議您可透過WTO網頁或維基百科查詢各國著作權法規資訊,並視需求詢問各該國家之主管機關,或熟稔該國法律之專業人士。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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