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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424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說明如下:

(一)來信所稱之「白蘭氏」商標商品圖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具有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利用他人之美術著作進行製圖並上網,會涉及對他人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前述利用行為須取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除「白蘭氏」商標商品外,您所創作之其他部分如亦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要件,且客觀上與商品圖片可分離利用者,得構成一獨立的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亦受本法保護(詳請參考本法第10條規定)。

二、 所詢問題二,自製圖片如符合上述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即屬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詳如上述。

三、 所詢問題三,由於網路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您下載他人之攝影著作進行製圖並上傳至網路,依前述說明一、(一),會涉及對他人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至網路照片外其他部分,併請參考說明一、(二)之部分。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自製圖片是否屬本法所保護具原創性、創作性之著作?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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