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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420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一、 所詢「澎湖縣天后宮」建築外觀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建築著作」。復查該寺廟係始建於1604年,後經歷代修建,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尚待釐清。

令函要旨

一、 所詢「澎湖縣天后宮」建築外觀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建築著作」。復查該寺廟係始建於1604年,後經歷代修建,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尚待釐清。

二、 惟即使未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因澎湖縣天后宮外觀屬於本法第58條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除不能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而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所詢製作成雞蛋糕模型(重製),仍應屬「合理使用」之範疇,尚無須取得授權,但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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