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412
要旨
一、 將既有之流行樂重新詮釋進行編譜,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曲譜)「重製」或「改作」之 利用行為,將編譜後之曲子上傳至網路平台販售及提供下載,另會涉及對音樂著作「重製」 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前述利用行為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
令函要旨
一、 將既有之流行樂重新詮釋進行編譜,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曲譜)「重製」或「改作」之 利用行為,將編譜後之曲子上傳至網路平台販售及提供下載,另會涉及對音樂著作「重製」 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前述利用行為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取得同 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會有侵權問題。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 款規定「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如 改作後之「編曲」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 高度)要件,得獨立構成一新的音樂著作(衍生著作),受本法保護;惟若僅係將原曲進行 編排以利配合演出之樂器,實際上仍係重現他人著作的內容,未有新的創意投入,則不涉及 改作行為,屬「重製」之利用行為。有關音樂編曲之詳細說明,可參考本局「音樂編曲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述您欲像Ru 味春捲、龍藏吉他、Chris Whiteman等網路音樂頻道將市面上既有之流行 樂重新詮釋編製成屬於自己版本的曲譜,並於網路上進行販售及於YouTube上傳演奏影片一 事,依前述說明,將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須向著作財 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取得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有關歌曲的授權管道,音樂著作 之「重製」及「改作」請洽個別著作財產權權人或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MPA),「公開傳輸」則可洽著作財產權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授 權管道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重新編曲是否屬本法所保護具原創性、創作性之著作,抑或僅屬重製行為?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