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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331b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對Shirley Jackson(1965逝世)小說進行翻譯,屬於「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由於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對Shirley Jackson(1965逝世)小說進行翻譯,屬於「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由於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五十年,該作家之著作在我國成為「公共財(Public Domain)」,如您在我國境內(臺、澎、金、馬)對該作家之小說進行翻譯及進一步在我國境內公開傳輸(例如置於個人網站且設技術限制僅供網友在我國境內接觸),尚不會侵害Shirley Jackson著作財產權。

二、 惟,由於網路無遠弗屆、在一國上傳他國人民皆可瀏覽之特性,所詢將Shirley Jackson著作以中文翻譯後公開於臺灣個人網站或是Penana香港網路小說平台,如未於技術上限制僅我國境內才可以閱覽,則因該著作於美國之著作權保護期間,依美國著作權法尚未屆滿,又美國網友亦可上網接觸該著作,則依美國法律,該著作之著作保護期間尚未屆至,可能在美國境內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建議您選擇僅在我國境內公開傳輸之網站放置翻譯作品,或是向原著之著作財產權人,例如原著之著作財產權人之繼承人取得翻譯及公開傳輸之全球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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