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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324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一、有關受雇於學校之老師,其教學內容著作財產權歸屬一節,說明如下:教學內容如係依學校指示、企劃下所完成,並有利用學校之經費、資源等屬於職務上著作之情形,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學校與老師間,就該等職務上著作已經約定著作權歸屬者,依契約之約…

令函要旨

一、有關受雇於學校之老師,其教學內容著作財產權歸屬一節,說明如下:教學內容如係依學校指示、企劃下所完成,並有利用學校之經費、資源等屬於職務上著作之情形,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學校與老師間,就該等職務上著作已經約定著作權歸屬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依第11條規定則以該老師為著作人,學校則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著作人格權係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但學校得與老師約定老師不行使。

二、所詢被錄播系統拍攝之教學內容,如屬於前述職務著作,且老師未與學校另為約定時,則以老師為著作人,學校享有著作財產權。另來文所附「上課錄音是否要經過老師的同意?」一文出自本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一書,併予說明。(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 /認識著作權 /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六)教學活動篇第3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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