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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315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以數位方式出版文字著述得否申請製版權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以數位方式出版文字著述得否申請製版權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查製版權制度旨在保護對古籍、古代書畫等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現,依本條項規定,申請文字著述之製版權須以「整理」及「印刷」為要件,有關「整理」要件,請參考本局112年3月14日函復您之說明;至於「印刷」要件,則係指以實體紙本之印刷,尚不及於數位出版。

二、 所詢問題二:按本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及本法第80條規定:「第42條及第43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故製版權因存續期間(十年)屆滿而消滅,不得再就同一內容申請製版權。又製版權消滅之製版物,任何人均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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