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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314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一、 大正藏等佛經古籍多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詳請參考本局112年2月20日函復您之說明)。所詢A將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大正藏掃描,去背成為白底黑字,並將字體加黑成為pdf檔一節,僅…

令函要旨

一、 大正藏等佛經古籍多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詳請參考本局112年2月20日函復您之說明)。所詢A將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大正藏掃描,去背成為白底黑字,並將字體加黑成為pdf檔一節,僅屬大正藏之重製,不是新的創作,不會因此享有著作權,第三人利用該重製物亦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二、 另依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及第2項:「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規定,由於《大正藏》本身屬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文字著述,如A對《大正藏》之內容進行「整理」,包含修補缺漏、校正錯誤或標點符號之考證,且投入相當精力(可參考本局109年5月6日智著字第10900018410號函釋),並加以印刷出版,可就該印刷之「版面」向本局申請製版權登記,製版人享有10年之製版權的保護,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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