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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310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是所詢問題4授權同意書之型式,因著作權授權係私契約行為,並不以書面為限…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是所詢問題4授權同意書之型式,因著作權授權係私契約行為,並不以書面為限。故貴單位向主持人、與談人及評論人就研討會或論壇過程之口述、講稿、簡報、影像、錄音等資料取得授權,倘有達成授權合意,不論以書面或口頭所為之授權,其契約均已成立,惟為避免未來發生不必要之爭議,建議仍以書面約定為宜。

二、 至於所詢問題1至3(授權人塗改個人資料而未另外簽章、授權同意書未載明日期是否會影響效力,及授權人以電子郵件寄回授權書影本是否具正本同樣效力)涉及民法意思表示契約生效要件問題,屬於民法之解釋範疇,建議您洽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法律實務專業人士諮詢。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契約是否生效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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