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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224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一、 首先說明,書籍或授課講義中的文字或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

令函要旨

一、 首先說明,書籍或授課講義中的文字或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二、 所詢圖書館獲贈整本複印的書籍及講義影印本,僅取得該影印本之所有權,而非著作權,如係未經授權而重製的盜版品,圖書館不論是將盜版品出借給民眾(不特定人),或提供館內開設語言課程的學員(特定之多數人)使用,皆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即出借之行為),此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須依同法第88條、第93條第3款規定負擔民、刑事責任,故建議圖書館除非能確定有合法授權外,勿將前述影印本出借,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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