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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260001910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民國112年2月1日致局長信箱來信。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 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詢國 家考試試題本身,係屬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依前述 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因此使 用此類考題製作講義,尚不構成「重製」他人「著作」之行 為。 三、至於參考書內容、非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及試題解答(不論 是否係針對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所為之解答),如具有原創 性(未抄襲他人作品)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即屬 受本法保護的著作,因此利用他人參考書內容、非依法令舉 行之考試試題及試題解答製作講義,則構成「重製」他人著 作之行為,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 利用。 四、綜上所述,來信所指講義內容如有利用到他人之著作,則構 成「重製」,至於歷屆試題之部分,請參考前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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