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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111

會議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一般而言,學校同學等特定多數人的群組,恐已超出正常社交之範圍,而屬於「公眾」之範圍。因此,如將受著作權保護之教…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一般而言,學校同學等特定多數人的群組,恐已超出正常社交之範圍,而屬於「公眾」之範圍。因此,如將受著作權保護之教科書頁面拍攝後上傳到修課同學之line群組,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另須說明的是,本法並沒有規定使用他人著作佔多少百分比內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所詢情形,如係利用教科書最精華最主要的內容,雖然使用量極少,會有替代原書籍之市場銷售或經濟利益時,則可能難以主張本法第65條之「概括合理使用」,惟此均需個案判斷,於發生侵權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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