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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1222

會議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是否可透過手繪簡單線條方式,將「岡山之眼」烙印在產品上販售一事,按岡山之眼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的建築著作,依本法的規定,如以手繪重現著作內容並製成商…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是否可透過手繪簡單線條方式,將「岡山之眼」烙印在產品上販售一事,按岡山之眼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的建築著作,依本法的規定,如以手繪重現著作內容並製成商品販售,涉及本法所稱「重製」、「散布」的利用行為。惟依本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之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又依本法第63條規定,依前條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故所詢以簡單線條手繪岡山之眼,並烙印於產品上販售,應符合上述規定而得主張合理使用,無著作權之問題。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58條、第63條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岡山之眼是否屬於建築著作?手繪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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