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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1207

會議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本法第30條規定),著作若已超過上述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會涉及著作權侵害,合先敘明。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本法第30條規定),著作若已超過上述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會涉及著作權侵害,合先敘明。

二、所詢本局得否提供「其著作已成為公共財之詞曲創作者」表格,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本法第10條參照),著作人無須向本局辦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因此,個別著作是否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而屬公共財,此屬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本局並無相關表格或詞曲創作者資料可資提供,尚祈見諒;惟利用人如欲確定特定音樂著作是否已屬公共財,可至本局所建置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歌曲之權利狀態,或詢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否有管理該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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