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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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您於YouTube找到的Glass Heart歌曲,包含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您於YouTube找到的Glass Heart歌曲,包含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mp3等音檔)兩種著作。經查本局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系統,該歌名具有多個版本,您可逕向該YouTube上傳者Background Music Lab洽詢利用授權事宜、或請我國音樂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錄音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協助查詢。
二、所詢問題二,自網站購買音樂,通常僅取得自行聆聽的權利,並未擴及其他著作利用行為,而您將歌曲於臉書等社交平台直播,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建議您向購買該音樂之網站確認所取得之授權條款,是否包括可讓您於社交網站直播使用,如果您的利用行為不在授權使用範圍內,您自須另向該首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