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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110022440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出租遊艇並於客艙使用點歌機是否需申請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出租遊艇並於客艙使用點歌機是否需申請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1年11月2日○字第1110062號函。

二、貴公司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業者出租遊艇予消費者,並提供使用船艙內部之點歌機(伴唱機),因業者經營係對外開放供不特定人(向業者承租遊艇之消費者)使用,屬於對「公眾」提供利用 之行為,則消費者於演唱時,會構成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相關授權管道資訊,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主題網」之「 使用授權」之「著作授權管道資訊」,至於其他伴唱機相關著作權議題之詳細說明,另可參考「著作權知識+」之「 電腦伴唱機著作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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