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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1103b

會議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一、 所詢利用國內外期刊與國內碩博士論文中之問卷,如該等問卷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屬受本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任何利用(包括重製、改作、翻譯等)該著作的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利用國內外期刊與國內碩博士論文中之問卷,如該等問卷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屬受本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任何利用(包括重製、改作、翻譯等)該著作的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二、 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且引用之部分能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引用時須明示出處(參照本法第64條)。又按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依第46條及第51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之反面解釋,有關引用是不得為改作之行為。因此,您所詢引用他人問卷,有無符合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規定,請參前開說明於個案進行判斷。另,如您係利用整份問卷內容,則為重製之行為,非前述之引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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