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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1028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一、 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4條「…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4條「…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有關您於10月27、28日來電及mail詢問貴公司與MUST授權爭議一事,依您來信所檢附的資料顯示,如貴公司已於MUST所訂期限內依其所要求之使用報酬數額給付,則依前揭規定就遊戲app利用音樂之部分,視為已獲授權,貴公司即無侵權問題。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雙方之合約簽訂事宜,仍應透過協商方式處理;如法律之適用上有疑義,可就疑義部分請本局說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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