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1017
要旨
一、 飯店業者於客房內提供智慧連網電視,而房客使用該電視內建之影音串流服務(例如Netflix、Disney+、愛奇藝等需登入房客私人帳號之APP)或不需登入私人帳號之Youtube觀看影音內容,如飯店業者如僅單純提供設備,並未提供影音著作…
令函要旨
一、 飯店業者於客房內提供智慧連網電視,而房客使用該電視內建之影音串流服務(例如Netflix、Disney+、愛奇藝等需登入房客私人帳號之APP)或不需登入私人帳號之Youtube觀看影音內容,如飯店業者如僅單純提供設備,並未提供影音著作之內容或另行安裝APP或連結以接收盜版影音內容者,無涉著作權利之行使,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二、 惟,飯店業者如明知所提供之連結是侵權內容仍提供此種匯集該等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或設備,供房客點選收看非法影音內容,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亦可能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