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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1013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一、碩、博士論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

令函要旨

一、碩、博士論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負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有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虞,說明如下:

(一) 所詢問題1至問題2,將他人之碩博士論文電子檔下載,或至國家圖書館影印複本,已涉及論文之「重製」行為,未得同意或授權,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又圖書館之重製依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僅能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著作的一部分、期刊或論文集之單篇著作。

(二) 所詢問題3,透過「全國文獻傳遞系統服務(NDDS)」申請部分複印他人論文,如符合前述著作權法規定之圖書館影印規定所取得之複印資料,自可將圖書館提供之紙本向教育部提供。

(三) 對於侵害著作權之檢舉,為一般民眾之自由選擇,是否要附證據,均可自行決定,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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