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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160013890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1年9月28日致本局局長信函(本局收文日期同年9月29 日)。

二、所詢問題一: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原件係指 著作首次附著之物,此處之物即係民法上的物,包括動產、 不動產。

(二)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 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只要是能直接、間接、永久或 暫時重複製作的方法,皆為本法所稱的重製。所詢「翻 拍」、「素描」、「透過『複寫紙』或『玻璃或壓克力透 光』之撰寫」,如符合前揭重製定義,則屬重製。至於「 筆錄」是指將話語記錄下來,故依一般社會通念,素描與 筆錄為不同的概念。

三、所詢問題二,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 點第7款規定,「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 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因 此,錄影(例如結婚錄影、廟宇落成錄影、成果錄影、專題錄 影等),如其拍攝錄製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於創作完成時, 即為受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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