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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929b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開設餐廳使用奧黛麗赫本的照片、姓名,事實上會涉及肖像權、姓名權及著作權,分別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開設餐廳使用奧黛麗赫本的照片、姓名,事實上會涉及肖像權、姓名權及著作權,分別說明如下:

(一) 有關所詢行為是否會侵害肖像權與姓名權的部分,因肖像權及姓名權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建議可向法務部詢問,電話(02)2191-0189。

(二) 又名人之肖像照片或畫像,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是照片、畫像的創作者)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且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攝影著作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因此建議您就利用該等著作(如:上網下載列印或影印)之行為取得權利人授權,或購買肖像照片或畫像之合法重製物掛置於店中,避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涉及著作權之部分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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