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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915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一、「量表」如果只是簡單的數值表格,可能會因未達最起碼的創意標準,或因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而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尚無侵害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一、「量表」如果只是簡單的數值表格,可能會因未達最起碼的創意標準,或因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而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尚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

二、但如果是評估量表或問卷調查之類的「量表」,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可以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亦同,任何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三、至於您來信提到的「引用」,如係指著作權法(下略)第52條規定,則係指在合理範圍內(第65條第2項參照)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並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惟所詢欲「引用刊登在國外學術期刊之量表,在台灣進行研究調查」,如屬於直接利用該量表進行研究調查行為,似非前述之引用情形,如量表受著作權保護,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量表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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