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915b
要旨
一、來信所提及外國電影「動物方城市」之角色圖案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為了辦理校內組織學習成果發表,從網路上搜尋「動物方城市」多張圖片,印製於活動手冊、名牌等,屬「重製」的利用行為,將含有該圖片之手冊予以發送,會再涉及「散布」之行為…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提及外國電影「動物方城市」之角色圖案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為了辦理校內組織學習成果發表,從網路上搜尋「動物方城市」多張圖片,印製於活動手冊、名牌等,屬「重製」的利用行為,將含有該圖片之手冊予以發送,會再涉及「散布」之行為。由於前述「重製權」、「散布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故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二、由於個別之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仍須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要件才能認定,並不會因為利用行為係非營利之目的而當然屬於合理使用,為避免爭議,目前有許多著作人採行「創用CC」(Creative Common)的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其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建議您可以參考利用此類圖片,並依其授權範圍利用,即可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創用CC素材資源請參考https://tw.creativecommons.net/resource/ )。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著作利用行為有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