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160012060號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民國111年8月25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所詢問題一、二:依學測及國家考試題目所撰寫之作文、學 者對議題之論述、聯絡簿、日記、桌曆記事欄中之文字表達 及自行編著之書籍,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 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 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名詞、短句等), 則該等內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另有關所詢 自行編著之書籍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與是否遵循學術界規格 進行論述無涉。
三、所詢問題三:「美術著作」通常係指以美術技巧表達線條、 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之創作;而「圖形著作」則為 較強調利用製圖技巧,展現尺寸、規格或結構等之創作。故所詢機械製圖應屬於圖形著作。至於機械製圖係使用何種字 體撰寫,與其著作類別無涉。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創作之內容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 之著作?又屬於何種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 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