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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830b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之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 雲端伴唱機可能涉及「視聽著作」(MV畫面)、「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詳細資訊可參考本局「雲端伴唱機涉及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先予敘明。

二、 所詢消費者想從大陸購買使用點歌設備,應如何慎選設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一事,消費者在購買或租賃市場上雲端伴唱機時,應選擇已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授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廠牌,較不易有著作權之利用糾紛,故可先向販售者釐清該雲端伴唱機中所連結之歌曲資料庫有無合法來源。為求審慎,除廠商原已提供保證書或免責聲明外,或請廠商提供其他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已合法取得相關授權,會更有保障。另如該雲端伴唱機係境外進口時(如於大陸地區進口),亦可進一步向廠商確認其授權地域、授權內容及授權期限等授權範圍(如公開傳輸權之授權利用範圍是否及於我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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