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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829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 首先說明,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之一,是指只有著作人才能決定要不要向公眾公開提示該著作之內容,同時著作人僅有「第一次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一旦著作經著作人第一次公開發表後,就不能再主張「公開發表權」。此外,為調和著作之利用,著作權法第15條並規定著作財產權人、被授權人、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行使權利時,推定或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的情形。

二、 有關所詢問題1:按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又法律上所稱之「推定」,如當事人可舉證為相反證明者,自得推翻該法律所推定之事實。因此,依前述規定,著作人如未為不同意公開發表之表示(例如:在論文明顯處註明不得公開發表),則他人公開發表其碩博士論文,並不會構成侵害其公開發表權(但可能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補充說明);反之,如著作人能舉證證明他曾表示「不同意公開發表」,則該條項之推定即不適用,此時如前所述,著作人仍保有「第一次公開發表」的權利。

三、 有關所詢問題2,如上說明,如學位論文已依前開規定推定為同意公開發表,則縱使著作人於取得學位後再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均不會有所謂「二次公開發表」之問題,亦即已不涉及公開發表之問題。

四、 有關所詢問題3,徵文比賽的法律性質是類似民法之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比賽辦法是「要約」,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即比賽辦法)的拘束。因此,所詢參加比賽的作品是否符合參賽資格的問題,亦即簡章已規定「除碩博士論文外,須不曾公開發表」,似已同意碩博士論文縱使已公開發表,亦可參賽,惟卻又說明「惟該博碩士論文如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者,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屬公開發表」,究為何意?涉及契約解釋問題,如有疑義,建議您探詢主辦單位的真意並請其加以認定,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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