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818
要旨
一、 軟體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因此,您於下班後自行在家開發軟體之著作權歸屬問題,應先釐清是否在您與公司(雇用人)之契約所要求之中工作範圍,說…
令函要旨
一、 軟體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因此,您於下班後自行在家開發軟體之著作權歸屬問題,應先釐清是否在您與公司(雇用人)之契約所要求之中工作範圍,說明如下:
(一) 開發軟體如非屬雙方之工作項目者,依本法第10條規定,由實際開發該軟體之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為該軟體之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二) 開發軟體如屬雙方約定之工作項目者,亦即該軟體如係依公司指示、企劃下所完成,並有利用公司之經費、資源等,則應屬職務上之著作,此不以是否於上班時間內完成為判斷要素。如雙方無特別約定者,依本法第11條規定,以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
(三) 另契約不以書面為限,口頭之約定或默示合意均屬之。因此,開發軟體雖非明文定於書面契約之工作項目中,惟如您與公司有以口頭約定該軟體之著作權歸屬者,則從其口頭約定。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您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歸屬如發生爭議時,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